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效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顺利开展,推动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深入发展,结合福建省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以规范社会工作行业人员从业活动,营造良好的从业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组织承接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凡在福建省承接各类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及相关从业社会工作者及督导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工联”)制定实施。
第二章 社会组织投标社会工作项目资质认证办法
第四条 评估指标体系
《社会组织投标社会工作项目资质认证办法》指标体系将社会组织评估内容分为基础条件(150分)、内部治理(350分)、工作绩效(350分)、社会评价(150分)四个部分,将评估总分值设为1000分。850-1000分(含850分)为优秀等级;700-850(含700分)为良好等级;600-700分(含600分)为合格等级;60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具体指标见附录1
第五条 评估办法
省社工联将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组织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六条 实施办法
在开展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时,为各级政府提供不同级别的投标主体资质认定标准。社会组织在上一年度评为“不合格等级”时,当年不得申请承接政府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承接项目后如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中止服务合同,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评估办法
第七条 评估指标体系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评估办法》指标体系分成《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中期评估标准》以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末期评估标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中期评估标准》将社会服务评估内容分成专业服务(70分)和项目管理(30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末期评估标准》将社会服务评估内容分为专业服务(50分)、项目管理(15分)、服务成效(15分)四个部分。两项指标将评估总分值均设为100分。85-100分(含85分)为优秀等级;70-85(含70分)为良好等级;60-70分(含60分)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具体指标见附录2,附录3。
第八条 评估办法
省社工联将根据政府要求,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组织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工作服务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九条 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参照此标准进行评估,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效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顺利。社会服务项目中期评为“不合格等级”时,将中止服务合同,并追究责任。社会服务项目末期评为“不合格等级”时,该社会机构当年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新一轮投标。鼓励政府对服务评价等级为“良好等级”及“优秀等级”的项目,在下一轮服务投标中予以一定加分,以保证服务延续性。
第四章 社会工作者及督导资质评估办法
第十条 评估指标体系
《社会工作者及督导资质评估标准》分为基本从业标准(60分),职业水平认定标准(40分),总分值设为100分。项目评估中85-100分(含85分)为优秀等级;70-85(含70分)为良好等级;60-70分(含60分)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具体指标见附录4.
第十一条 评估办法
承担政府购买项目的社会组织须将项目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并存档相应证明备查。省社工联将根据政府要求,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组织第三方评估进行项目评估时,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工作者资质做出评估。
第十二条 实施办法
政府在进行社会工作服务采购时可根据服务需求,规定专业人员在项目中的比例,以保证服务质量。各机构在配置项目人员时,相应人员资质不得低于本办法相应资格水平的基本标准。
依照本办法评估,上一年度为合格的社会工作者方可享受当地社会工作人才政策;上一年度评估为良好及优秀的社会工作者方具有省市社会工作人才评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的相关细则及操作指引将另行制定,具体解释权归福建省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所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颁布实施,自颁布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