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迅速呈刷屏之势。
6月13日,民政部举办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会治理的意见》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有关情况。
这一《意见》虽然针对的是城乡社区,但在“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下,十分强调发挥社会工作、社会组织作用。
关注社区与自治和服务功能
我国城乡社区治理目前仍然存在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不强,基层群众自治活动的内容和载体相对单一,社区治理参与机制还不健全,政府部门包办过多,社会力量、市场主体的参与缺乏长效机制,社区居民的参与缺乏组织化渠道等瓶颈问题。
为解决这些瓶颈问题,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正式印发。
《意见》起草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城乡社区治理的领导。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服务居民、造福居民作为城乡社区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持依法有序组织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的理念,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的总体思路。
四是注重城乡统筹的整体设计。
服务领域得到拓展
与《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规定相比,《意见》提出的社会组织及社工服务领域更加宽广。
《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在城乡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居民融入及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这超出了慈善的范畴,为社会组织在基层的工作打开了局面,更接近公益的本意。
《意见》要求完善心理疏导机制,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专业社会组织,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重点加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社区相关机制建设。
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更需要专业力量的参与,社工机构等的专业性得到了肯定。
《意见》要求引导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队伍,在物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家事纠纷、邻里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尽管纠纷调解并不容易,但其中涉及的公益成分更多,利益纠纷更多,不再是慈善可以概括的。
《意见》同时强调,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完善社区组织发现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队参与的工作体系。
强调从居民需求出发,意味着有需求就可以有相应的服务,而不是先规定服务范围。
工作、服务场地有更多保障
社区服务需要场地,《意见》提出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最关键的是这些服务设施将提供给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
《意见》强调,所有以社区居民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
到社区提供服务不用再四处找场地了,不仅是城市,农村社区同样如此。《意见》要求的是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以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形式,逐步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
《意见》还要求,创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营机制,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提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
目前已经有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作为支持方或运营机构在社区服务中心等提供服务,但毕竟是少数。全国几十万个社区,《意见》的出台,将带来一个巨大的需求市场,对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来说意味着海量的机会,连锁性大机构的出现指日可待。
资金等资源将汇向一线服务机构
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意见》要求不断拓宽城乡社区治理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
中央出台的文件明确提到社区基金会,必将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社区,投向在一线服务的社会组织。
在资金使用上,《意见》要求创新城乡社区治理资金使用机制,有序引导居民群众参与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服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这意味着社区居民在资金的使用上具有更多的决定权,社会组织需要及时调整获取项目的方式与路径。
社区将有更多了解社工、公益的工作人员
在一线提供服务难免与社区工作人员打交道,他们对社会工作、社会组织的认知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服务的成效。《意见》对此进行了关注。
《意见》强调,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支持其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
《意见》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意味着针对的是全国的社区,学习社会工作不再是部分发达地区的社区工作人员。虽然社区工作人员不能等同于社会工作者,但通过学习,双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将更加顺畅。